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已经呈现出强大的影响力和生命力,人工智能技术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形成高度渗透、跨界融合,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给以往的产业生态、社会分工、行业和企业边界、生产组织方式等诸多方面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促进新业态、新产业发展的关键在于强化产业政策,为新兴产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面对新形势新需求,必须主动求变应变,牢牢把握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紧扣发展、研判大势、主动谋划、把握方向、抢占先机,引领世界人工智能发展新潮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支撑国家安全,带动国家竞争力整体跃升和跨越式发展。

 

为此,我国政府决定,以“六大政策”为主,围绕推动我国人工智能健康快速发展的现实要求,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挑战,形成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安排,构建开放包容的国际化环境,夯实人工智能发展的社会基础。

 

(一)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加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伦理和社会问题研究,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框架。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等应用基础较好的细分领域,加快研究制定相关安全管理法规,为新技术的快速应用奠定法律基础。开展人工智能行为科学和伦理等问题研究,建立伦理道德多层次判断结构及人机协作的伦理框架。制定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设计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守则,加强对人工智能潜在危害与收益的评估,构建人工智能复杂场景下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加强机器人异化和安全监管等人工智能重大国际共性问题研究,深化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国际规则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图1)。

图1 制定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

人工智能也带来了隐私权问题。现阶段人工智能的应用是和数据密不可分的。例如商家在利用人工智能挖掘消费者偏好时,就必须依赖从消费者处搜集的数据(包括身份信息、交易习惯数据等)。对于消费者来讲,让商家搜集这些数据将是有利有弊的——一方面,这些数据可以让商家更充分地了解他们的偏好,从而为他们更好地服务;另一方面,消费者的这些数据被搜集后也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可能被商家进行价格歧视,受到商家的推销骚扰,在部分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因此而受到人身方面的威胁。

 

在数据的搜集和交换不太频繁的情况下,消费者在遭受因数据引发的麻烦时很容易追踪到责任源头,因此他们可以有效地对出让数据而带来的风险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理性决策下,一些消费者会选择自愿出让自己的数据。但是,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1)商家在搜集了数据后可以更持久保存,可以在未来进行更多的使用,因此消费者出让数据这一行为带来的收益和遭受的累积风险之间将变得十分不对称;(2)由于现在商家搜集数据的行为已经变得十分频繁,当消费者遭受了数据相关的问题后也很难判断究竟是哪个商家造成的问题,因此事实上就很难进行追责;(3)商家在搜集消费者数据后,可能并没有按照其事先向消费者承诺的那样合理使用数据,而消费者却很难惩罚这种行为。

 

在上述背景下,如何对数据使用进行有效治理,如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效利用数据就成为了一个需要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对于人工智能条件下如何保护消费者隐私的争议很多,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政府进行更多监管,有学者认为应当由企业自身进行治理,有学者则认为应该由民间团体组织治理。总体来讲,几种思路都各有其利弊,因此这一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开放性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与物理世界日益紧密的联系,也会带来数据安全及伦理道德方面的挑战。在这个数据赋能的新时代,我们必须充分关注数据共享在创造便利和优势的同时所面临的潜在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道德行为准则,将成为人工智能兼顾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保障。

 

法律规则。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不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对社会的控制限度问题,也涉及与数据相关的权益与责任界定问题、法律约束的法理机制问题以及法律执行和监控等操作性问题。没有这些规则基础,基于大数据运行的社会系统就不可能是有序的系统。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大数据交流与利用的法律规则保障。

 

与此同时,不同系统的数据对接和传输,也需要自动协调的技术性协议:异构数据的表征、聚类、传输、处理及其应用,需要可以相互识别的执行标准,需要评价数据价值的指标,需要自配置自适应的系统接口和对应人类解读的人机界面设计和自协同模式,这是大数据交流与利用的系统协议保障。

 

(二)完善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重点政策

 

落实对人工智能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发展。完善落实数据开放与保护相关政策,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改革试点,支持公众和企业充分挖掘公共数据的商业价值,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创新。研究完善适应人工智能的教育、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体系,有效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图2)。

图2 完善支持人工智能发展的重点政策

 

(三)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标准框架体系研究。坚持安全性、可用性、互操作性、可追溯性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人工智能基础共性、互联互通、行业应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技术标准。加快推动无人驾驶、服务机器人等细分应用领域的行业协会和联盟制定相关标准。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参与或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促进人工智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建立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促进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利用与扩散(图3)。

图3 建立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体系

 

四)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

 

加强人工智能对国家安全和保密领域影响的研究与评估,完善人、技、物、管配套的安全防护体系,构建人工智能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预测、研判和跟踪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增强风险意识,重视风险评估和防控,强化前瞻预防和约束引导,近期重点关注对就业的影响,远期重点考虑对社会伦理的影响,确保把人工智能发展规制在安全可控范围内。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人工智能监管体系,实行设计问责和应用监督并重的双层监管结构,实现对人工智能算法设计、产品开发和成果应用等的全流程监管。促进人工智能行业和企业自律,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对数据滥用、侵犯个人隐私、违背道德伦理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人工智能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强化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构建动态的人工智能研发应用评估评价机制,围绕人工智能设计、产品和系统的复杂性、风险性、不确定性、可解释性、潜在经济影响等问题,开发系统性的测试方法和指标体系,建设跨领域的人工智能测试平台,推动人工智能安全认证,评估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的关键性能(图4)。

图4 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

 

(五)大力加强人工智能劳动力培训

 

加快研究人工智能带来的就业结构、就业方式转变以及新型职业和工作岗位的技能需求,建立适应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需要的终身学习和就业培训体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社会化培训机构等开展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大幅提升就业人员专业技能,满足我国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高技能高质量就业岗位需要。鼓励企业和各类机构为员工提供人工智能技能培训。加强职工再就业培训和指导,确保从事简单重复性工作的劳动力和因人工智能失业的人员顺利转岗(图5)。


图5 大力加强人工智能劳动力培训

 

(六)广泛开展人工智能科普活动

 

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科普活动,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人工智能的科普与推广,全面提高全社会对人工智能的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实施全民智能教育项目,在中小学阶段设置人工智能相关课程,逐步推广编程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寓教于乐的编程教学软件、游戏的开发和推广。建设和完善人工智能科普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各类人工智能创新基地平台等的科普作用,鼓励人工智能企业、科研机构搭建开源平台,面向公众开放人工智能研发平台、生产设施或展馆等。支持开展人工智能竞赛,鼓励进行形式多样的人工智能科普创作。鼓励科学家参与人工智能科普(图6)。

图6 广泛开展人工智能科普活动